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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布6起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社会群众举报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8-27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浏览次数:183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报告工作,鼓励社会群众参与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近日从各市(州)查处的举报案件中选取公布6起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社会群众举报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5年6月,内江市资中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镇加油站加油岛违规放置可燃物品,存在安全隐患。经查,该加油站加油岛违规放置可燃性物品,举报属实。执法人员依法予以立案调查,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加油站警告的行政处罚。资中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资中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资中府办规〔2024〕1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举报人给予人民币1000元奖励。
案例二
2025年5月,内江市隆昌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称某企业的化粪池周边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查,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37条裁量阶次A的规定。隆昌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隆昌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举报人给予人民币3000元奖励。
案例三
2025年4月,德阳市中江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中江县某建材企业存在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未按照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等违法行为。经查,该企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同时,该企业未为脱硫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中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3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江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中江县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7月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4950元。
案例四
2025年3月26日,一热心群众向德阳市什邡市应急管理局电话举报什邡市南泉镇某化工企业成品库房内对二氢钾进行分装,且缺少必要的安全措施。什邡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后,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核实查处。经调查确认,举报事项属实,该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按照《德阳市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对该名热心群众的举报行为给予充分肯定,并发放奖励金1500元。
案例五
2025年3月25日,举报人举报达州市渠县某农机加油站加油员未穿着全套防静电服饰上岗作业。渠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经核实,该加油站加油员未穿戴防静电工作裤子和防静电工作鞋上岗作业行为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该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渠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达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于2025年6月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3000元。
案例六
2025年3月24日,达州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实名举报:万源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未执行万源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停止作业指令,在未报备的情况下仍违规作业。按相关程序,达州市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该矿业公司未按万源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在万源市应急管理局未出具制定的排危处置方案备案登记表情况下,私自开展排危作业,存在: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达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及现场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达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达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于2025年7月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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